为了加强润滑油、液压油、轮胎等物资的使用管理,我矿下发了关于《润滑油、液压油、轮胎等物资定额》的通知。 本定额是根据全矿各种机械设备的出厂要求、使用环境和完成生产量的不同,分别确定润滑油、轮胎等物资的年用量和更换间隔期,以定额的方式进行控制。 此定额包括维护保养和检修期间用量。费用节余部分归设备使用单位,超出部分对设备使用单位(部门)按物资价值的两倍对其进行处罚。各单位(部门)特殊情况需要定额外使用润滑油、液压油、轮胎等物资的,必须由相关单位(部门)出具证明,经定额审查小组审批后方可增加。 固定作业设备以年总体生产计划产量为基数计处,汽车以公里为基数计算,专用机械行机以工作小时为基数计算。核算时限,以月统计实数为基础,以一年为结算时段。要求设备使用单位(部门)于每月23日前将物资用量实数报设备处,设备处于每月25日前将汇总结果报企管处和供应处。供应处负责对各单位(部门)润滑油、液压油、轮胎等物资按定额进行控制,不允许超定额发放物资。供应处每超定额发放一次,将在月百分考核中扣供应处1—5分。 企管处负责对本定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组织相应的考核。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21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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